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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代替找零惹纠纷超市被判赔偿3万元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4:24)    点击:172

  

  26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超市使用糖果找零引发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定商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2009年2月,马龙县王氏老人背着3岁的小孙女在县城一超市购物。付款中,超市收银员张女士用一颗糖代替应当找补给老人的1角人民币,双方为此发生厮打。相互推搡中,王氏老人跌倒在地,压在其背着的小孙女腿上,致使其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达九级伤残。王氏也在此过程中腹部、右下肢软组织损伤。为此,王家将收银员张女士及超市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赔偿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及原告王氏在厮打中都应预料到可能会伤及年幼的孩子,双方都应承担责任。由于本案的起因为以糖果代替找补零钱的超市惯例,故虽然张女士在从事营业行为中具有重大过错,但商家作为超市经营者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区鸿雁 孙丽媛)

  法官说法:

  以物找零属违法行为

  我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发行代替货币流通的物品如糖果等,都是违法的。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本案中的超市以糖果代替硬币找零的行为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顾客如果在购物后被强制“以物找零”,可以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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