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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房产商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4:25)    点击:265

  

  房产商因工作失误,导致一房两卖,双方引发争议。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过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析理,成功调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3月,原告陈爱平欲购买被告南宁金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崇左市友谊大道“龙胤—财富广场”二期12栋3单元301 号房,并为此支付了预约金6000元。2010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龙胤—财富广场”定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上述房屋,交付定金 10000元,并在七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原告违约,其所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被告违约的,则需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定金10000元,然而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将原告已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0年4月13日,原告向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预约金6000元,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江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指出了本案的矛盾根源所在和违反合同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促使当事人主动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经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被告最终自行返还了原告预约金6000元,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原告则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主动撤回诉讼,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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