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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不合格食品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4:27)    点击:252

  

  一名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不合格的食品后,将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货款并主张10倍的赔偿。在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前夕,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据此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据原告尚某在诉状中称,2009年8月25日,尚某在天津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莲子,但在食用过程中感觉有异味。此后,其在某知名网站上无意中看到有消费者反映该超市出售的该品牌莲子有质量问题。为了保障自身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某到公证处要求对其购物行为及送检行为进行公证。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尚某再次前往该超市购买了同品牌莲子20袋,并于当日开具了发票,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莲子送到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最终的鉴定结论为不合格。据此,尚某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工商部门立即对该超市的该品牌莲子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在经消费者协会与超市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尚某依据公证书、购物发票及鉴定结论将超市推上了被告席,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10倍索赔的诉讼请求以及因公证支付的公证费和因鉴定支付检测费共计5370元。

  被推上被告席的某超市当庭承认了原告购买的商品确实是在被告处购得,但他们表示,商品在送检的过程中是否经过二次加工不得而知,同时认为原告并没有因为食用莲子而造成身体的实际损害。他们还认为,原告购买大量莲子后主张10倍赔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请求退还货款并主张10倍的赔偿,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在这起案件审结之后,记者采访了此案的承办法官常静。常法官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是于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在这部法律出台一周年之际,河东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退一赔十的判决是有现实意义的。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由于最高仅为双倍赔偿,所以消费者一旦购买了有缺陷或不合格的产品,往往不愿意耗费过多的精力去寻求救济,特别是对那些价格不高的产品,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从而很难引起商家的重视。

  常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消费者依据此法维权的案件逐步增多。特别是该法有10倍赔偿金的规定,就是期望通过重罚生产和销售环节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如果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问题,一般只要持有购物小票或发票以及所购物品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像本案中,消费者将购物、送检行为予以公证的还是较为少见的。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已经熟知了法律,掌握了维权的方式方法。

  常法官希望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分析,能够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加强社会监管,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商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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