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邓相柱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14 11:58)    点击:290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吗?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被 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一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选择。但是,如 果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判决撤销后再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再次提起诉讼,由此 导致循环诉讼、多次诉讼等现象,极为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简言之,变更判决是法院应原告的诉讼请 求,直接以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的司法判断代替了原来的行政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目的是为了更 直接、更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邓相柱律师提供“人身损害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邓相柱律师,邓相柱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邓相柱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邓相柱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邓相柱律师主页,您是第24725位访客